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303号
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市上庄镇工业区工业园2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0279768J。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313327071T。
法定代表人:宁建国,职务:经理。
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奇台县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邮寄给被告的邮件被退回,退回理由是电话无人接听,地址有误。本案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奇台县捷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