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097号
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工业区工业园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50279768J。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同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天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交警大队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70472787N。
法定代表人:谭广军,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天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