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上庄镇工业区工业园2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扬,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简单,并经当事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燕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华燕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安装驾驶员考试系统,中金公司与华燕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由华燕科技公司安装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开始设备及系统,合同价款为106万元,其中硬件设备价款只占一部分,大部分为软件及考核系统价款,合同签订第2天,中金公司支付华科燕技股公司31.8万元,华燕科技公司将硬件设备运到中金公司场地后,中金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又支付华燕科技公司42.4万元,华燕科技公司将设备安装后,根据合同约定,如验收合格中金公司在10日内支付26.5万元,但是华燕科技公司安装的考试系统存在下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1、门禁抓拍系统无法上传,导致学员无法在该考场正常考试;2、考试成绩单与考生照片不一致,因为考试后成绩单上的照片不能更改,导致学员无法在该考场考试;3、华燕科技公司的考试系统存在错误,学员照片存储在主控摄像机内,如果这样,储存每半年就要更换一次计算机;4、根据规定,考试数据需要存储三年,而华燕科技公司提供的硬盘录像机只能存储4个月的考试数据;5、华燕科技公司提供的监控室稳压电源不能正常使用;6、华燕科技公司提供的室内摄像机一直不能使用;7、华燕科技公司选址有误,导致考试线路离建筑物太近,遮挡信号造成考试系统误判不能正常考试;8、华燕科技公司尚有部分设备没有安装,一直闲置至今;9、车载显示器损坏。故华燕科技公司安装的考试系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而且没有能够通过内部验收和主管部门的验收,中金公司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了华燕科技公司,并要求其尽快整改,及时投入使用,在华燕科技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将上述问题予以整改。2017年10月1日,公安部交管局出台新的规定,使用新的考试标准,中金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重新安装考试系统。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后,华燕科技公司向中金公司提供了考试设备及系统,中金公司至今仍拖欠华燕科技公司31.8万元,对于案件中是否通过了验收,是否具备付款条件,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中金公司是否及时通知华燕科技公司考试设备信息系统存在问题,华燕科技公司是否予以整改和维修等具体问题均不审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中金公司与华燕科技公司合同中,对付款条件有明确的约定:内部验收合格,有甲乙双方负责人在验收报告单上共同签字认可,验收报告一式两份作为系统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主管部门要求的外观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配合整改,直到达到外部验收合格。内部验收后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外部验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内部验收通过30天即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期限为完成内部验收10日内。根据上述约定,中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是通过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合格,但是华燕科技公司,考试系统安装后不能通过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不能用于考试,而且中金公司及时通知华燕科技公司,华燕科技公司没有予以整改。故本案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华燕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买受人超过合理期限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中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华燕科技公司要求中金公司支付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华燕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燕科技公司辩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进行安装后,双方已通过了内部验收,一审庭审中,中金公司就此明确进行了自认。关于外部验收,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0条规定,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置,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此处符合相关标准即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外部验收标准,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外部验收进行了更详细阐述该规章第48条规定,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外部验收合格后考试场地设备以及系统才可使用,一审中金公司提交的考生驾驶考试照片及相关陈述说明其已经安排学员进行驾驶考试,足以证明华燕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及系统已经通过了外部验收,中金公司称没有通过外部验收,明显属于虚假陈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购销合同》第8条约定通过内部验收后,由于任何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或无法通过外部验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内部验收通过30天后即视为外部验收。内部验收通过后,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外部验收,造成无法通过外部验收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因此双方约定非华燕科技公司原因造成无法通过的内部验收,30日后视为外部验收,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应依法履行。双方已完成了内部及外部验收,中金公司应依约付款,其以产品不符合质量为由不予付款,明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中金公司提出的门禁抓拍,无法上传考试成绩与考试照片不一致等问题,在一审庭审前,其从未告知过华燕科技公司。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及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应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中金公司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不应支持。

华燕科技公司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金公司支付华燕科技公司货款31.8万元;2.判令中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6.5万元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质保金5.3万元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中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7月23日,华燕科技公司(乙方)与中金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华燕科技公司向中金公司提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科目二),合同载明:“…二、…3.本合同标的质保期限为壹年,自双方验收移交之日算起。三、标的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标的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06万元(大写:壹佰零陆万元整),价格含合同附件所列明细全套设备。2.付款方式:(1)双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定金30%(按合同总价计,下同),合31.8万,乙方收到定金后,合同即生效。(2)乙方发货前,甲方支付40%,合42.4万元。(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后10日内。甲方支付25%,合26.5万元。本条的执行条件参照本合同‘七、产品验收’的有关规定。(4)合同总价的5%,合5.3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之日10日内全部付清…七、产品验收…3.甲方在收到‘内部验收’申请后7天内对系统的运行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内设备数量、型号、厂家、品牌、技术参数、配置说明及系统运行的各项功能等。系统功能的验收主要采用现场考试的方法。…6.‘内部验收’结果满足考试条件即视为‘内部验收’合格,甲乙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字认可,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系统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7.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主管部门要求的‘外部验收’,在‘外部验收’过程中主管部门针对乙方产品提出的不符合项和整改意见,乙方配合整改,直到达到‘外部验收’合格。8.甲乙双方完成‘内部验收’后,由于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完成或无法通过‘外部验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内部验收’通过30天后即视为‘外部验收’合格,并且(1)甲方相应的付款期限以完成‘内部验收’10日内支付应付款项;(2)质保期限以完成‘内部验收’之日起算。…十…3.违约赔偿金额约定,由违约之日起每天0.5%(合同总款)…”。合同签订后,华燕科技公司依约定向中金公司提供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华燕科技公司在庭审中自认2015年7月24日、8月5日收到中金公司支付货款318000元、424000元。中金公司至今仍拖欠剩余货款3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华燕科技公司依照约定于2015年向中金公司提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并进行了安装,中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产品验收方式、时间,依照约定“内部验收”合格应由双方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作为依据,中金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通过内部验收了,但是不能考试”,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华燕科技公司、中金公司并未严格按照约定对产品进行验收。中金公司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收到设备或设备安装后向华燕科技公司提出设备质量问题,现华燕科技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华燕科技公司依约向中金公司提供设备及系统,中金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货款318000元(106万元-318000元-424000元)。华燕科技公司、中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现华燕科技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予以准许。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设备交付时间或验收时间,故应自2020年9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综上,中金公司应继续支付华燕科技公司剩余货款31800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5年7月23日,华燕科技公司与中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华燕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中金公司提供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并进行了安装。中金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中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不再支付,现华燕科技公司要求中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应予支持。中金公司提出华燕科技公司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中金公司认可涉案设备华燕科技公司已于2015年9月18日安装完毕,已通过内部验收,但双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确认。中金公司称内部验收发现了问题经过整改才通过外部验收,是其经过购买其他设备或者更换其他设备才符合考试条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中金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华燕科技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安装完毕后,中金公司向华燕科技公司提出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故中金公司现提出华燕科技公司提供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能考试设备及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其不同意给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中金公司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亦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华燕科技公司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中金公司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098元,由上诉人安徽中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强

审判员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王思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