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4750279768J。
法定代表人:周豫,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软件园4-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22363-7。
法定代表人:徐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安徽兴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兴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5506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