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383号之一
原告: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
法定代表人:闫伏,总经理。
被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工业区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原告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济南盛岳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