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10民初158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运输局,住所地:某省某市。
负责人:朱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1.91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