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行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漳浦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浦劳仲案字(2013)第0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工伤伤残待遇人民币45000元整;双方因本次工伤待遇争议引起的各项权利义务就此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案由向被申请人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他经济赔偿(补偿)或民事诉讼;款项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付清,如超过一个月被申请人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1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福建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浦劳仲案字(2013)第06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