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653号
申请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南干道工具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7369530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沙锅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80546003。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申请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078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078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2018)豫078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162.52元,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3948.38元、借款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23万元,四案案款共计52511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7476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532587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