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81民监1号
原审原告新乡市豫北公路工程处。
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商敬慧。
原审原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卫辉市后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任镇长。
原审原告新乡市豫北公路工程处、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被卫辉市后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8日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