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6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荥阳市。
被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法栋,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上街区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根据原告在申请鉴定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缺乏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