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起诉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加油站施工质量175607.2元。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对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因***施工的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件涉及的不动产不在该院辖区为由,对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