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386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