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恢46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被执行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11265937R,法定代表人:郑洪磊。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宛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已无实际价值,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
三、2021年6月11日,我院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双方已在进行协商用房产抵偿该罚款及滞纳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罚款及相应滞纳金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边晓明
执行员  谢海峰
执行员  张新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