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3号(与经十路交叉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1265937R。
关于**发申请执行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2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慈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