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政府解决处理的事项且也解决不了。被上诉人早已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入住多年,且该房屋早已取得《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早已达到办证的条件,上诉人也同意由人民政府解决房屋办证的问题。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属债权请求权,不涉及交房和办证的物权确权事项。一审法院对人民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文件规定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32601元,并以购房款266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属的中达·明淯新城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心城区房地产整治302项目第83号整治项目,行政机关已经对涉案项目成立专班进行协调处理,本案相关情形与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吻合,***、***的相关诉求应优先在政府成立的相关楼盘专班协调下有序解决。故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以及行政机关专班的工作推进情况,对此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01元,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正确?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中达明淯新城项目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心城区房地产整治302项目第83号整治项目,政府已经对涉案项目成立专班进行协调处理,在全社会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形势下,问题楼盘各项手续的完善正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向前推进,***、***的相关诉求应优先在政府专班的协调下有序解决,一审驳回***、***的起诉,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吴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