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3977号
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14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58985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05502943。
法定代表人:颜家品,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09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麓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