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7173号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伟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淡水泓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伟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6元,减半收取6318元,由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