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路东侧神山街北(原电力宾馆楼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号湘0104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206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