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路东侧神山街北(原电力宾馆楼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742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收入26742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兴安盟兴电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