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53589K。
负责人:刘景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14203。
法定代表人:吉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