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3368号
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阳安置点4区4排7号。
法定代表人:章庆波。
原告:**,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余、许永,涟水县思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竞宇,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众裴路电商物流产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
被告:灌南金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卢雪辉,董事长。
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竞宇、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灌南金恒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原告**系采用借用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对其诉称的灌南县翡翠豪庭小区2、3、4、5、6号土建工程进行了实际上的劳务施工。本案中,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英姿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