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鹏,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棉花村。
经营者:张士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泗阳县李口镇广州路1号,现经营地址泗阳县李口镇江苏电商物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炜
审 判 员  马作彪
审 判 员  朱 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鲍平晓
书 记 员  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