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4民初981号
原告: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棉花村。
经营者:张士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746837145,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广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之军。
原告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士坤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士坤经营部经营者张士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士坤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板材款214000.0元及利息(以月息2%,从2019年1月7日计算至2020年1月7月计算为46000元,并以月息2%,从2020年1月8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供销合同,被告购买木材用于其承建的位于灌南县翡翠豪庭小区,双方约定了质量与价格,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由被告2签名并加盖灌南翡翠豪庭项目部的印章。在此过程中,被告方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在2018年3月左右经原告索要,由被告3写承诺书一份给原告。在2019年1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3结算,被告3出具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14000元及截至2020年1月7日利息46000元的事实。对上述款项,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方索要该款,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在2018年4月份,经三方协商一致,***向原告出具欠条,本案案涉货款由***直接向原告付款,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货款,并提交***承诺书一份,以证明其观点。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华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华联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华联公司灌南翡翠豪庭二期工地提供杨木模板、木方花旗铁杉,并明确了具体规格、单价以及付款方式。双方均加盖单位印章,被告**作为需方代表签名确认。
另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在灌南项目所用张士坤模板材料款必须在5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则按照利息5分给付相关费用。
2020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张士坤模板木方款214000元,利息按贰分结算合计46000元。
还查明,被告**向法庭提交被告***于2018年7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无法支付张士坤材料款,现由本人接手处理此款项。原告认为,该承诺系***单方向**出具,系其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且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供销合同、承诺书、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华联公司、**共同与原告士坤经营部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华联公司灌南翡翠豪庭二期工地提供杨木模板、木方花旗铁杉等货物,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自述其是该工程木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214000元欠条以及付款承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被告**以***向其出具的承诺书认为该货款支付义务已经转移至被告***,因原告对此承诺不予认可,本院确认该债务转移行为并未完成。如**实际承担了该货款支付义务,可凭相关凭证向***追偿。对于欠付货款数额,依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等证据,本院确认货款本金为214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的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即按照年利率9%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货款21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
二、驳回原告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阴区棉花庄镇士坤板材经营部:6232636100133827710,江苏华联建设有限公司6232636100133827702、**6232636100133827694,***6232636100133827686)。
审 判 长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人民陪审员  孙加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