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乳城镇***健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茂源造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民族路新村原东坪林业站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茂源造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部分款项汇入乳源瑶族自治县桃花山绿化苗圃场账户,而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桃花山绿化苗圃场之间又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故应追加乳源瑶族自治县桃花山绿化苗圃场参与诉讼,以便于查明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的付款情况,并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