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512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仪,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1幢1107号房之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005990424X8。
法定代表人:黄锡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本案与(2020)粤5122执573号、(2021)粤5122执363号、(2021)粤5122执988号、(2021)粤5122执1309号、(2021)粤5122执1373号、(2021)粤5122执1375号6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合并到上述六案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上述六案集中执行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5122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惠刚
审判员  陈妙枝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中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