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279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工业园创业路1号第13栋10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