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09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湖西头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6878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鲁燕
书记员王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