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6471号
原告日照市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鑫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经电话通知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荣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费XX
人民陪审员 厉向君
人民陪审员 许 晖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