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亭江路**亭江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451447。
法定代表人:蒋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粤昌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85096。
法定代表人:田秋国。
原审被告:周魏,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32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虽然本案合同涉及的项目地点在柳州市柳江区,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送货地点为柳江区,上诉人签收的应诉材料中也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证明送货地点为柳江区,因此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义务一方所在地均不在柳州市柳江区,因此本案只能由被告所在地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周魏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涉案《太阳能灯具项目物资购销合同》及《送货单》的约定,购销合同交货地在柳州市柳江区,且本案涉及的柳州市村屯亮化工程项目地点也在柳州市柳江区辖区内,因此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且更加便于本案的审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英华
审 判 员 蓝丽霜
审 判 员 孙书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