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

韦校权、王忠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韦校权。
被执行人:王忠新。
被执行人:黄勇谋。
被执行人: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涛,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
负责人:王量,经理。
申请执行人韦校权与被执行人王忠新、黄勇谋、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24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忠新、黄勇谋、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校权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忠新、黄勇谋、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分别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黄勇谋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校权62543.62元;2、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校权60000元;3、被执行人黄勇谋返还申请执行人韦校权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韦校权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4、被执行人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王忠新对被执行人黄勇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1846元。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通过被执行人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转交来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已将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26日汇入本院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费账户,这两笔款申请执行人可到两法院的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由于被执行人黄勇谋没有主动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校权62543.62元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勇谋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086.96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由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王忠新及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没能提供关于主债务人黄勇谋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忠新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元,扣划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379.21元。上述扣划被执行人黄勇谋、王忠新、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共70466.17元,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韦校权赔偿款62543.62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6.55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846元,余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韦校权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经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及本院强制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缴纳,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桂12民终245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