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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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2民初81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广西建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451447,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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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牙庆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