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破申36号
申请人:简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香格里拉马街**。
法定代表人:王正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简明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简明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安、刘宝来、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其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简明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执5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申请人简明称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安已过世,该公司另一股东王洪波不认可自己股东身份,拒绝领取相关文书,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前往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送达破产申请书及异议权利通知,但未能找到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和员工,故只能留置送达。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注册资本金1600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为王正安1200万元(占比75%)、王洪波400万元(占比25%)。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申请人简明因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安、刘宝来、王洪波不履行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9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安、刘宝来、王洪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2017)鄂0325执5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自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1件,执行标的额超6000万元。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作为被告的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且系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申请人简明提交的(2017)鄂0325执57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本院向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及异议权利通知的过程,表明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已无办公场所和员工,已没有生产经营的条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简明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向斌
审判员 熊品
审判员 刘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伟
书记员程正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