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6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香格里拉马街**。
法定代表人:王正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正安,男,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私营业主,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私营业主,住十堰市。
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担保人:王晓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安、王洪波、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12日**与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安、王洪波、王晓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25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和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