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0民初20071号





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号六至八层。
法定代表人:左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青






书 记 员


蒋杨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