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3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01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3)吉0103执95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