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朝鲜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9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共计62450.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62450.02元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动缴纳执行费837元,自此本案应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