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7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18640XC。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景园1号楼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96202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2999920元。本院已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调解书不符合执行条件为由申请执行异议,经本院(2017)苏0583执异93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12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经审查成立,本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晓娴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