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3915号
原告: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18640XC。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景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96202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2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市海思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华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仇晨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