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永高公元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8316号
原告昆山永高公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中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374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景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96202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永高公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永高公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1550元,由原告昆山永高公元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