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景园1号楼103-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确。
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鑫***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仁成路68号。
主要负责人:朱金国。
被执行人:朱金国,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鑫***材厂、朱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3民初112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鑫***材厂、朱金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鑫***材厂、朱金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21509.0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