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财保6号
申请人:湖北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王齐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二路**经开智造2045创新谷智能制造创新中心D226v>
法定代表人:刘仲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33的银行账户;
二、查封被申请人中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0M1地块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7396号。
上列保全标的总限额为人民币340万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郑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