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907号
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建工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洋,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控建工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学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怡婧,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晶晶,女,公司职员。
被告: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宇,男,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树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艳,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雪,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控建工城北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核大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