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坡,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希望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87585,住所地盱眙县观音寺镇观音寺乡堆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士泉。
被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802464Y,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8层801内808。
法定代表人:李力。
原告***与被告盱眙县希望供水有限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中文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陈志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