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227号
原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