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永佳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105484089X0。
法定代表人:冯天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礼,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申请人于同年3月25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吴朝清
审 判 员 陈兴亮
审 判 员 邓春波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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