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681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3210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社头村角嵩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国土资台罚[201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福建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意见》第一项第(二)和(五)档之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982.93平方米;3.并处罚款119264.4元。该行政处罚决定还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了规定。
案件审查过程中,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