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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共建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路4号领袖御园9幢D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陈亚芷,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共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北侧永鸿三湘城7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5ARX0X。
法定代表人:娄继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源,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来顺,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共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来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60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上诉人漳州共建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志凌
审 判 员 苏雅冰
审 判 员 谢旭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佳臻
书 记 员 严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