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00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路4号领秀御园9幢D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琅,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共同支付**公司为其垫付的劳务工程款、设备租赁款、材料款及工程管理费等合计5464865.98元,并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欲合伙承揽***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武公司)承揽的“漳州一中高中部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项”的劳务施工,经与**公司协商一致挂靠**公司的劳务施工资质,管理费1%,由**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10月5日分别与星武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模板制安、支撑工程和钢筋制安工程的《施工班组作业责任制协议》各一份,***作为**公司的代表在两份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四被告开始组织施工班组人员施工,***作为施工方现场代表,***作为财务负责人,***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均全程参与至施工完成,工程于2019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并称结算工程总价1800万元。施工中,**公司收到星武公司支付***等人的劳务工资1555813.12元,之后四被告以星武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滞后为由,以可给付2%或3%不等的月息请求**公司为其垫付劳务工资、设备租赁和材料款等合计6840679.11元,加上四被告应当支付的1%管理费18万元,四被告应当在收到星武公司支付劳务工程结算款后支付**公司5464865.9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追讨工程余款无果之余向星武公司、总包方、建设单位提起诉讼,才发现***与星武公司重新炮制了两份上述项目的《施工班组作业责任制协议》,并且已全部支取了劳务工程款,致使**公司无法向星武公司及总包方、建设方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四被告恶意欺诈并隐瞒已全部支取劳务工程款的事实,骗取**公司为其垫付劳务工资、设备租赁和材料款,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四被告应当返还**公司垫付款5464865.9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主张四被告借用**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进而引发本案纠纷,经本院询问,**公司陈述未与四被告就此签订合同;此前,**公司因案涉工程起诉漳州一中高中部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项承包人***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总包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发包人漳州西湖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星武公司形成模板劳务分包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星武公司形成钢筋制安劳务分包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公司并非漳州一中高中部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其与四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公司依据被告的请求向其垫付各类款项,其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公司已申请将涉案法律关系变更为合同关系,故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及***、***住所地均为漳州市龙海区,***住所地为福建省漳浦县,***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且经本院询问,**公司陈述涉案垫付款手续均于**公司住所地办理,即四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漳州市芗城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四被告住所地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经本院询问,**公司选择由***、***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