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884号
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38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路4号领秀御园9幢D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5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