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884号之一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38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路4号领秀御园9幢D10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拟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